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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日期:111-01-03       

    應備文件及審查標準:

     

    一、全戶人口: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含出嫁女兒>、同地址孫子女或祖父母及申報申請人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請備齊下列資料:

     1、申請人身分證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印本1張。

     4、學生證影印本。(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均須附,含輪調班、夜間部)

     5、殘障手冊影印本。(有殘障手冊家屬才附)

     6、薪資證明。(領勞保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者,請附勞保退休試算表或核定函或郵局撥款之證明。)

     7、同意授權書及切結書

     8、其他證明文件。

     □領有優惠存款利息者,檢附台灣銀行存款簿優惠存款本金紀錄。

     □領有退休金(俸)、榮家就養金者(含院內及院外),請影印最近2次通知單或郵局存摺內頁明細,領勞保年金者,請附郵局撥款證明或核定函。 

     □大學以上學生證影本(25歲以下日間部)、入獄(營)服刑(役)證明、派出所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最近1期國民年金繳款單,勞保投保明細表等。

      標準:需以下三項完全符合,方符合請領資格。(113年1月1日起之標準)

     

    1、所得36,048元以下。

     2、不動產732萬元以下。

     3、存款200萬元+(n-1)×25萬元(利率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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