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急難救助(醫療補助)
一、全戶戶口名簿(申請人、配偶、父母、所有子女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上述人口之最近1年完稅之財稅資料(申請人另附稅籍清單;領有中低老人或低收入戶補助者無需檢附,請於申請書勾選即可)。
三、住院醫療收據須為5,000元以上(三個月內)。
四、醫療診斷書(三個月內)。
五、申請人印章。
服務項目:急難救助(喪葬救助)
一、死亡證明或驗屍相關報告。
二、全戶戶口名簿(申請人、配偶、父母、所有子女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之納稅義務人)。
三、喪埋費用收據(買受人寫:實際辦理喪葬之人,原則上是申請人)。
四、最近1年之財稅資料;往生者另附稅籍清單。
五、戶內應計人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後一頁影本。
※特殊個案另尋處理,如遇修法則依市府設社會局之公文為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