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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日期:111-01-03       

    應備文件及審查標準:

    全戶人口:申請人、配偶(含前配偶)、子女、父母(父母是否同址均須列計)、同ㄧ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請備齊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領勞保年金或月退休金者,請檢附勞保試算表或核定函或郵局撥款之證明;有才提供)

    三、學生證影印本(15歲以上、25歲以下仍就學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均須檢附)。

    四、殘障手冊影印本。(全戶人口中有殘障手冊者)

    五、全戶人口中有一年之內死亡者,除財稅資料外,亦要檢附法定死亡給付(保險金)。

    六、申請書(待資料齊全再提供表格填寫)

    七、申請人印章。

    八、切結書(一定要申請人本人簽名及蓋章,不可由任何人代為簽署)

    九、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1份。

    十、同意授權書: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付授權書(委任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如離職證明正本、房屋或土地交易證明影印本、居留證

    ※上開補助申請,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委任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特殊個案另案處理,如遇修法則依市府公文為審查依據。

    以上資料備齊後送本所2樓民政課里幹事辦理

     

    申請標準:

    全戶所得每月平均21,629元以下。(113年1月1日起之標準)

    全戶不動產561萬元以下。

    全戶動產每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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