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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請附外配居留證影本)。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不能自理生活,或罹患特定病症)。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請附服役證明影本)

    4、在學領有公費。(請附領有公費證明影本)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請附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請附失蹤證明影本)

    五、「家庭總收入」準依社會救助法第5-1至5-3條規定,包含全家應計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全戶戶口名簿,包括申請人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申請人之兄弟姊妹),出嫁女兒之戶口名簿。

    三、如申請人之戶內有25歲以下就讀國內日間部人口,請附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年度註冊章),如家屬中有身障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處理程序: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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