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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日期:111-01-03       

    應備文件及審查標準:

    全戶係指: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請備齊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領勞保年金或月退休金者,請檢附勞保試算表或核定函或郵局撥款之證明;有才提供)

    三、學生證影印本(15歲以上、25歲以下仍就學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均須檢附)。

    四、殘障手冊影印本。(全戶人口中有殘障手冊者)

    五、全戶人口中有一年之內死亡者,除財稅資料外,亦要檢附法定死亡給付(保險金)。

    六、申請書(待資料齊全再提供表格填寫)

    七、申請人印章。

    八、切結書(一定要申請人本人簽名及蓋章,不可由任何人代為簽署)

    九、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1份。

    十、同意授權書: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付授權書(委任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如離職證明正本、房屋或土地交易證明影印本、居留證影本等。

     

    ※特殊個案另案處理,如遇修法則依市府公文或公告為審查依據。

    以上資料備齊後送本所2樓民政課各里里幹事填寫申請書

     

    申請標準:需以下四項完全符合,方符合列冊資格。(113年1月1日起之標準)

    1、全戶月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低於14,419元。

    2、動產:1口8萬元(指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

          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

    3、不動產:全戶374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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