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津區辦理污水處理廠地方回饋金助學金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92年1月09日制定
民國92年5月13日修正
民國93年3月22日修正
民國93年5月 28日修正
民國93年12月01日修正
民國95年03月23日修正
民國96年12月05日修正
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民國98年10月09日修正
民國102年10月16日修正
民國103年2月27日修正
民國106年2月17日修正
第一條 (依據)
本作業規範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二 高雄市旗津區辦理污水處理廠地方回饋金實施計畫。
三 高雄市旗津區辦理污水處理廠地方回饋金管理委員會92年度第一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嘉惠本區學生,促使回饋金有效運用,以達『敦親睦鄰』為目的。
第三條 (辦理機關)
辦理機關為高雄市旗津區辦理污水處理廠地方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由高雄市旗津區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金年度預算提撥。
第五條 (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一 當事人須設籍本區連續滿3年以上者(以當年度4月30日為基準日)。
二 就讀五專四、五年級、二專、二(四)年制技術學院、大學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 學生具以下身分者不予補助:
(一)受公費補助之軍校、警校學生、空大學生、空專學生或其他受公費補助之學生。
(二)任一學分班學生。
四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旗津校區)申領者,其本人及直系二等血親以內親屬,戶籍須設籍旗津區 連續滿3年以上,始得申領。
第六條 (申請證件)
所需申請證件如下: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當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三 學生證影本,若學生證無法辨識所屬註冊上、下學期者,得檢附上、下學期在學證明書或繳費證明單或成績單或學費貸款證明單。
四 所附證件係影本者,需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蓋學生本人私章。
五 設籍之證明由戶政所造冊證明。
第七條 (申請、補發受理期間及發放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每年5月份;補發受理期間自12月20日至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於上述受理期間上午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八條 (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每1學期補助貳仟伍佰元,1學年補助伍仟元。
第九條 (核備)
本規範經本會核定之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