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各機關按人民申請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時限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公告處理期間應登載於機關網站或彙編成冊,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
二、人民申請案件因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一次通知補正。通知補正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三、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原則為6工作天,處理期間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處理期限順延之;惟各該業務另定辦理期限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