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1份(本所服務人員代填)。
二、私章。
三、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徵兵規則第53條附件35各款)。
四、徵集令、旅行袋及手冊等退還。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
處理期限:5天(受理後轉兵役局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