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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高雄市急難救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9 14:20
    單位:社經課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3個月內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由申請人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審核標準:

    1. 戶內人口死亡、失蹤或患重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全家人口平均月收入、動產、不動產規定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標準。

     

    應備資料:(依發生急難事由檢具以下相關文件)

    1. 全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等。
    2. 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或通知單等(或財稅可由本所代調)。
    3. 喪葬收據正本、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負額)或繳費通知單、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因病需再家休養一個月以上)。
    4.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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