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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身心障礙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9 14:16

    單位:社經課

    申請資格:設籍本區者

    應備資料:

    • 初次或重新鑑定:
    1.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重新鑑定者)。
    2. 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申請在宅鑑定:

    除攜帶初次與重新鑑定應備證件外,並應附3個月內病歷摘要表及診斷書(以上二文件至少需註明下列相關病情之一,方得辦理: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肢體障礙)。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已達6個月以上(呼吸功能障礙)。
    3.長期重度昏迷(昏迷指數<8)),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及填寫在宅鑑定申請書。

    • 自行申請變更(如等級變更或增加類別):
    1.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應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提到現有障別病情加重或欲增加類別之疾病情形)。
    2. 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複檢:(收到鑑定結果通知後3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
    2. 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換、補發:
    1.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3個月內1吋照片2張、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換發者加帶舊證明(手冊)。
    2. 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戶籍遷入本區或本區內戶籍異動註記: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及已辦理遷入註記之戶籍謄本或已完成換發之身分證,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背後之戶籍異動欄已無空白欄位可供填寫,請依換、補發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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