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37467359A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高雄市林園區及旗津區為辦理在港漁船(筏)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