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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高雄市林園區及旗津區在港漁船(筏)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30 14:13 發布單位:旗津區公所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30248119號

    主旨:公告高雄市林園區及旗津區在港漁船(筏)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高雄市林園區及旗津區,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法」附表所訂「在港漁船(筏)」。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於高雄市轄內林園區及旗津區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在港漁船(筏)持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漁民,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在港漁船(筏)因全毀或半毀。全毀:因漂流木或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造成毀損,無法修復經解體保留汰建資格者;半毀:船體、船艙浸水或主機或螺旋槳毀損者,以半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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