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資格,按建築物類型區分為「總樓高5樓以下公寓、透天、平房住宅」、「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及「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等3類型,新增類型三「應設置住警器之6樓以上公寓大廈」補助對象,並針對住戶端及共用部分梯間予以補助。
二、修正本案補助數量,針對「總樓高5樓以下公寓、透天、平房住宅」及「大樓1樓店鋪供住宅使用場所」符合本府社會局列冊獨居老人及低收入戶者提高補助顆數:
(一)屬本府社會局列冊獨居老人:每門牌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檢討偵煙(光電)式住警器需求數量,並按需求數量作為補助數量上限。
(二)屬本府社會局列冊低收入戶:每門牌補助2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