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赴陸港澳相關管理規定,按照來文順序(由新至舊)排列,並請參閱附件。
115年3月25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一份。
115年2月6日
一、考量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屆,本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以下稱陸港澳)探訪旅遊人數增加,爰重申並提醒同仁赴陸港澳務必遵循陸委會所訂「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之規定,相關重點如下:
(一) 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或通報並於差勤系統登錄,另亦至陸委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
(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
1、 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准出境赴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
2、 特殊情況於具結後准許出境赴陸: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可於具結後通關赴陸。
(三) 在陸港澳轉乘機船也應事前提出申請:無論陸港澳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含 過境或轉乘經由陸港澳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需事前提出申請、通報或獲得許可。
二、另為落實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司法官等非傳統公務人員之赴陸港澳規範宣導,陸委會業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請各相關機關學校務必以告知本人及簽署方式進行。
114年10月30日
陸委會檢送「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已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114年10月14日
一、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一案。
二、為落實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如附件),請各機關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諒達)。
四、又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公務員範圍,其赴陸仍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申請。至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均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爰非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公務員範圍,其赴陸無須依作業要點申請,併予說明。